1.本招标项目 东营港单点及配套项目海洋环境用电伴热装置(招标编号:NZZ250205-2949-060824) , 招标人为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海洋环境用电伴热装置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 |
---|---|---|
1 | 东营港单点及配套项目 | / |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描述 | 数量 | 单位 |
---|---|---|---|
1 | 电伴热装置75kW 自限温 220V | 1.000 | 套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有效期内防爆合格证、3C证书。未提供或未对应产品的否决。3.1.2 财务要求。
(1)付款方式和进度作为否决条件。1.付款、结算方式: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货物交货后向甲方提交以下单据:(1)合同总价全额增值税发票,(2)货物签收单,(3)最终用户、相关第三方(如有)签署的货物验收合格证明,(4)最终用户、相关第三方(如有)出具的随机资料到货证明文件。甲方在收到并认可上述单据后30日内,履行完成结算手续,确定结算金额,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订单结算金额全额增值税发票后,9个月内以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订单结算金额的65%,其余32%于12个月内以电汇或者承兑汇票方式(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内)支付。质保金为订单结算金额的3%,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质量保证期为工程完工投产后正常运行12个月。3.1.3 业绩要求。
(1)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前30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至少三份合同总金额150万元在海洋平台环境或无人平台的应用业绩,提供合同(采购订单)和对应发票(须通过发票验真的发票)及对应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5)投标人提供对于附件技术要求及图纸完全满足或响应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的承诺函。不接受技术偏离;(6)投标供货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投标人承诺本次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不得因主观原因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并承诺获得中标资格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拒绝签约。如违反本承诺供应商将自愿放弃2年内石工建所属单位范围内招标中标资格同时放弃已缴纳投标保证金;(7)投标供货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如投标人在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范围内有未结清的保证金款项未缴纳,该投标人未结清期间的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投标将会被否决。(8)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中标后按时与招标人签订技术协议,并同意招标人按照图纸要求和技术协议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同意上报中石化违约处理。<文章推荐: